引言
民事诉讼公正是与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不可分割的,没有平等就不可能体现公正。基于民事诉讼的本质所决定,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在程序构造设计上为双方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充分、平等的诉求和抗辩机会,以此保障双方在诉讼中的均衡对抗。只有法官在审判上恪守中立,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且不存在任何偏爱与歧视,才能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获得实效。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涵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无论当事人一方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民事诉讼法》所给予的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双方都有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资料的权利,一方实施诉讼攻击时,另一方则有进行防御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平等倾向
考察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难发现其中某些诉讼制度的建构并不完全符合甚至直接悖离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种不平等倾向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对被告按期提交答辩状缺乏刚性约束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被告在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该条第1款虽然规定了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但没有规定被告在此期间不提出答辩状的法律后果,从而使该时限的规定形同虚设。
2. 诉前保全程序中诉讼主体不平等
诉前保全程序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诉讼人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在该程序中,申请人可以单方申请,无需被申请人参与。
这种单方申请的制度设计,导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诉前保全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不平等,可能给被申请人带来不公平的损害。
3. 证据交换制度存在权利不对等问题
证据交换制度是指,人民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相互公开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的制度。在该制度下,双方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提交证据,但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不提交某些证据。
这种制度设计,导致双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的权利不对等,一方当事人可能通过拒绝提交证据而隐瞒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4. 庭审调查中交叉询问制度的缺失
交叉询问制度是指,在庭审调查阶段,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证人进行询问的制度。该制度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确保庭审的公正性。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交叉询问制度,导致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调查中不能充分行使询问权,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
5. 上诉程序中诉讼标的额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有权提起上诉。”但第3款却规定,上诉案件的标的额超过5万元的,方有权上诉。
这一限制性规定,导致诉讼标的额较小的当事人上诉权受到限制,影响了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
结语
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平等倾向,不仅违背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而且对民事诉讼公正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性,有必要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充分、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